篇名 | 警示帳戶通報之法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3號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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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蕭文生 |
中文摘要 | 警示帳戶通報係因偵辦刑事案件需要所為,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皆得為之。基於時效考量,由司法警察機關,無論主動或被動,通報者占大多數。由於警示帳戶之設立對帳戶所有人財產權影響重大,因此賦予適當及時之救濟管道乃屬必要。帳戶所有人如何提起救濟,警示帳戶通報行為之法律性質具有定性之影響。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3號判決認為司法警察機關之警示帳戶通報為行政處分。惟警示帳戶通報行為法律性質之見解並不一致,本文針對各種意見加以介紹並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加以評析。 |
起訖頁 | 80-97 |
關鍵詞 | 通知警示帳戶、觀念通知、行政處分、司法警察機關、犯罪偵查行為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0 (3:10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31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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