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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帳戶通報之法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3號判決評析
作者 蕭文生
中文摘要 警示帳戶通報係因偵辦刑事案件需要所為,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皆得為之。基於時效考量,由司法警察機關,無論主動或被動,通報者占大多數。由於警示帳戶之設立對帳戶所有人財產權影響重大,因此賦予適當及時之救濟管道乃屬必要。帳戶所有人如何提起救濟,警示帳戶通報行為之法律性質具有定性之影響。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3號判決認為司法警察機關之警示帳戶通報為行政處分。惟警示帳戶通報行為法律性質之見解並不一致,本文針對各種意見加以介紹並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加以評析。
起訖頁 80-97
關鍵詞 通知警示帳戶觀念通知行政處分司法警察機關犯罪偵查行為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310 (3:10期)
DOI 10.53106/278898660310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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