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違約金過高及與有過失抗辯辯論主義與法院闡明義務適用之爭議──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97號民事判決與110年度台上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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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明生 |
中文摘要 | 本文主要探討如下民事訴訟重要之爭議問題:違約金過高之事實當事人未主張法院可否依職權斟酌?當事人完全未提及違約金過高之事實,法院可否依據職權酌減違約金?法院就違約金過高之抗辯是否負闡明義務?與有過失成立之要件事實當事人未主張法院得否依職權斟酌?當事人完全未提及與有過失成立之事實,法院可否依據職權適用與有過失之效果?法院就與有過失之抗辯是否負闡明義務?與有過失成立之事實是否應適用原則性證明度?有無證明度降低之適用?與有過失之比例與數額之認定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證明度降低至優越蓋然性之適用? |
起訖頁 | 127-136 |
關鍵詞 | 違約金過高、與有過失、辯論主義、法院闡明義務、證明度降低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9 (3:9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309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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