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加重竊盜罪之著手與科刑一部上訴及非常上訴之客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2號刑事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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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增訂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一部為之。」即所謂科刑一部上訴,係自1935年刑事訴訟法施行以來之重大變革,使實務所建構之罪與刑上訴不可分原則產生質變。立法宗旨既在於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法院除必要之闡明外,自應受當事人明示之上訴範圍所拘束。本文評析之非常上訴判決,可以窺出事實審欲變更實體法加重竊盜罪之著手時點,但最終不為法律審所接受,而對於程序法已明定之科刑一部上訴,最高檢察署及最高法院究仍不脫罪刑不可分舊制之窼臼,值得深思。 |
起訖頁 | 109-126 |
關鍵詞 | 加重竊盜、著手、判決之刑、一部上訴、審判範圍、非常上訴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9 (3:9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309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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