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剩餘財產分配期待權之保全──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74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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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秀雄 |
中文摘要 | 由民法第1020條之1的立法背景與立法理由可知,本條規定係為保障剩餘財產分配期待權,以真正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目的而設,與民法第244條係在保障既得債權,有所不同。也因為屬期待權之保護規定,其撤銷權之除斥期間不宜過長,乃規定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年而消滅(民法第1020條之2),以有別於既得債權之保障。既然保護的客體不同,則行使撤銷訴權之要件就無須完全一致。 |
起訖頁 | 103-108 |
關鍵詞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保全、期待權、撤銷權、婚後財產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9 (3:9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309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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