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調職:將主管調成同薪級的非主管──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23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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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更盛 |
中文摘要 | 將勞工從主管調到同薪級的非主管職,勞工因而喪失主管加給,而且可能因此感受勞動尊嚴貶損之精神上不利益;此一調職,是否因為牴觸了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規定而無效?系爭規定增訂前,在具有調職必要性/合理性時,最高法院認為此一調職為合法。增訂後,終審法院基本上亦同。本文比較了瑞典、英、美、德(同一薪級內、等值的不同工作的判斷標準),基本上也認為上述調職是合法的調職。又在符合上述規定審查標準的前提下,從文義、體系/脈絡、立法意圖、比較法觀點(德、美、英、瑞典,皆未見逕以勞工的人格/精神利益,否認上述調職之合法性),吾人亦可認為上述調職,並不因造成勞動尊嚴貶損之精神上不利益而為不法。 |
起訖頁 | 102-113 |
關鍵詞 | 調職、必要性、合理性、五原則、不利益變更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8 (3:8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308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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