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合憲解釋論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案爭議──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62號及111年度上字第167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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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惠宗 |
中文摘要 | 花蓮縣議會不同屆次的議會前後四次的礦石特別稅條例,本質上不具有同一性。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漲幅30%之限制,從「合憲解釋」觀點來看,應目的性限縮至「法定地方稅」,而不及於「特別地方稅」,如此可以避免該條過度限制地方自治團體之財政收入權,使每四年須重新修法啟動的特別地方稅不受此種限制。但在該自治條例施行期間,如欲調整,仍受30%調幅的限制。如此則既可貫徹通則第4條第1項的適用,亦同時可以避免其可能過度限制地方自治權而有違憲之嫌。 |
起訖頁 | 80-101 |
關鍵詞 | 法定地方稅、特別地方稅、政治問題司法化、無漏洞的權利保護、客觀訴訟的主觀化、雙重漏洞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8 (3:8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308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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