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無因管理與好意施惠關係──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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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千維 |
中文摘要 | 好意施惠關係亦屬無契約上及法律上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進而符合目前學說所列無因管理之成立要件。然而,好意施惠關係與無因管理仍有區別:無因管理人於其開始管理之際,乃屬無權片面介入本人之事務;好意施惠關係下,則係基於雙方當事人某種程度之合意,而屬行為人有權介入相對人之事務,進而基於雙方當事人間彼此之信賴,參酌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之規定,乃在好意施惠關係之雙方當事人間,發生以互負一定保護照顧附隨義務為內容之法定債之關係。 |
起訖頁 | 120-130 |
關鍵詞 | 損害賠償、給付有法律上原因之合意、信賴、附隨義務、不完全給付、交易往來安全義務、侵權行為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5 (3:5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305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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