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合法混非法走私物之沒收──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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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鈺雄 |
中文摘要 | 本文處理實務常見的(準)走私罪之沒收問題。案例事實為非法自中國進口管制之農產品(走私物),且為蒙蔽海關目的,混入泰、越之農產品(混入物),兩者混同難以析離。據此,本案沒收問題有三:一是走私物本身之沒收依據為何,二是混入物之沒收依據為何,三是兩者混同時如何宣告。實務認為皆屬犯罪所得沒收;本文認為走私物乃犯罪客體,混入物乃犯罪工具,兩者沒收依據皆為我國犯罪物沒收條文所稱「供犯罪所用之物」(刑法§ 38 II)。 |
起訖頁 | 109-119 |
關鍵詞 | 走私、犯罪物沒收、犯罪工具、犯罪產物、犯罪客體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5 (3:5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305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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