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依「徵詢或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之判決先例,等同於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797號裁定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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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大法庭制度,在本質上僅為決議之審判化,並取代判例作為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違反判例之所以得作為速審法第9條上訴第三審之特別理由,在於判例具有法規範效力。法院組織法已廢除判例制度,並因第57條之1第2項之規定,致使判例產生質變而不再適用。「依徵詢或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之判決先例」,即使具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究仍因僅具個案判決之效力,不若判例之具規範效,本質上不存在漏洞補充,最高法院自不宜以所謂目的性擴張解釋,而為不利於被告之造法。 |
起訖頁 | 97-108 |
關鍵詞 | 判例、決議、依徵詢或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之判決先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5 (3:5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305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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