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散布選舉謠言與查證義務──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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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聖偉 |
中文摘要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傳播不實訊息罪的構成要件中,「謠言或不實訊息」乃客觀不法要素,故意的認知須及於此,行為人必須認識到其散布的內容不真實。倘若其相信散布之內容為真實,便不具相關罪名的故意;無論行為人事前有無任何查證、有無相當根據、有無合理懷疑,均然。反之,行為人若認識到其散布的內容不真實,即具故意,即便事前已有合理查證,亦不生影響。由此可知,此類犯罪無法套用釋字509號解釋所要求的合理查證義務。 |
起訖頁 | 95-101 |
關鍵詞 | 選舉誹謗、不實訊息、合理查證義務、釋字509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4 (3:4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304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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