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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物利用關係之法律性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9號判決評析
作者 蕭文生
中文摘要 公立大學傳統上被認為屬於公營造物,惟近年來無論是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皆認為其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無論屬公營造物或(行政)機關,公立大學在設計學生與其所轄設施利用關係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享有形式選擇自由,亦即得選擇公法或私法行為,換句話說,公立大學與學生間之設施利用關係,雖受學校相關會議通過之利用規則所規範,但不得逕自認為即屬公法關係,而仍應就利用規則之具體內容加以判斷。
起訖頁 75-85
關鍵詞 公立大學公營造物利用規則行政機關形式選擇自由營造物利用關係公法與私法之區分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304 (3:4期)
DOI 10.53106/278898660304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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