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營造物利用關係之法律性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9號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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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蕭文生 |
中文摘要 | 公立大學傳統上被認為屬於公營造物,惟近年來無論是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皆認為其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無論屬公營造物或(行政)機關,公立大學在設計學生與其所轄設施利用關係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享有形式選擇自由,亦即得選擇公法或私法行為,換句話說,公立大學與學生間之設施利用關係,雖受學校相關會議通過之利用規則所規範,但不得逕自認為即屬公法關係,而仍應就利用規則之具體內容加以判斷。 |
起訖頁 | 75-85 |
關鍵詞 | 公立大學、公營造物、利用規則、行政機關、形式選擇自由、營造物利用關係、公法與私法之區分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4 (3:4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304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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