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背信、注意義務與商業判斷法則──評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4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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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江朝聖 |
中文摘要 | 美國法中,董事對公司負受任人義務(fiduciary duty),內容包括:注意義務(duty of care)與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董事違反前揭義務時,對公司負民事責任。此外,司法實務發展出商業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ement Rule,BJR),推定董事作成決策符合注意義務。然而,我國司法實務中,常見被告引用BJR為抗辯,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4號刑事判決即為一例。本文主張BJR不應適用於刑事案件,BJR實為法院裁判之標準,而非董事之行為標準;再者,本文釐清注意義務並不等同於中文之「過失」,本案判決似有誤會。 |
起訖頁 | 123-128 |
關鍵詞 | 受任人義務、忠實義務、商業判斷、經營判斷、背信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2 (3:2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302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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