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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遊戲點數與幫助洗錢的證明方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等裁判
作者 蘇凱平
中文摘要 行為人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供不認識之他人使用,而該他人將帳戶作為收受詐欺等犯罪所得款項之用時,行為人是否即應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或幫助犯?而若行為人不僅提供金融帳戶行為,尚進一步從中提領款項時,是否足以認定行為人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或幫助犯?歷來司法實務對上述問題見解不一。最高法院因而作成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希望統一上述問題之法律見解。本文針對上述問題舉出實例,並探討大法庭裁定的內容,應如何具體適用於該實例中。
起訖頁 106-112
關鍵詞 虛擬貨幣虛擬通貨經驗法則舉證責任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302 (3:2期)
DOI 10.53106/27889866030206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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