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遊戲點數與幫助洗錢的證明方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等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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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蘇凱平 |
中文摘要 | 行為人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供不認識之他人使用,而該他人將帳戶作為收受詐欺等犯罪所得款項之用時,行為人是否即應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或幫助犯?而若行為人不僅提供金融帳戶行為,尚進一步從中提領款項時,是否足以認定行為人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或幫助犯?歷來司法實務對上述問題見解不一。最高法院因而作成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希望統一上述問題之法律見解。本文針對上述問題舉出實例,並探討大法庭裁定的內容,應如何具體適用於該實例中。 |
起訖頁 | 106-112 |
關鍵詞 | 虛擬貨幣、虛擬通貨、經驗法則、舉證責任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2 (3:2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302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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