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刑事審判中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的使用──評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1021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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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佳玟 |
中文摘要 | 111年台上字第1021號判決增加複製品定義與證據效力、開放證據驗真方式,以及明確定義驗真對象與心證門檻,為107年台上字第3724號判決所建立的多數說做了很好的補充。不過,這個判決雖然提高我國實務處理數位證據的細緻度,仍留下一些議題。此外,為了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避免接納某些證據衍生違反直接審理原則的疑義,立法者應修法,讓證據的認定與處理更為全面與一致。 |
起訖頁 | 91-105 |
關鍵詞 | 數位證據、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證據驗真、證據複製品、證據同一性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2 (3:2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302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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