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司吸收合併,消滅公司股東取得給付」之所得種類之探討──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05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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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清秀 |
中文摘要 |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存續公司得以給付部分股份、部分現金之方式,作為換發消滅公司股東所持股份之對價。轉讓公司之股東所取得對價給服,具有股權交換性質,其收益之所得種類性質,在法律未有特別規定之情形,應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轉讓公司並未經過解散清算程序而為盈餘分配,故並非分配清算收益之「盈餘分配」之營利所得(股利所得)性質。 |
起訖頁 | 79-90 |
關鍵詞 | 企業併購、公司合併、財產交易所得、股利所得、所得稅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2 (3:2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302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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