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在場之抗告救濟權──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評釋 |
---|---|
作者 | 林鈺雄 |
中文摘要 | 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涉及辯護人於被告偵訊時在場之限制處分,經提起準抗告救濟被駁回後,由辯護人以自己名義聲請釋憲。審查順序,首先是應否受理,即釋憲聲請人適格問題,究竟是何人(被告?辯護人?)、何種憲法權利(訴訟權?律師職業自由?)受侵害、此部分憲法法庭有別於釋憲前例,擴張當事人適格,值得探究。其次是有無理由問題,此部分因涉及憲法訴訟權侵害,然而刑訴法卻欠缺權利救濟途徑,故明顯牴觸有權利有救濟之憲法原則。 |
起訖頁 | 93-107 |
關鍵詞 | 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場權、準抗告、有權利有救濟原則、釋憲聲請人適格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1 (3:1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30105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