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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在場之抗告救濟權──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評釋
作者 林鈺雄
中文摘要 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涉及辯護人於被告偵訊時在場之限制處分,經提起準抗告救濟被駁回後,由辯護人以自己名義聲請釋憲。審查順序,首先是應否受理,即釋憲聲請人適格問題,究竟是何人(被告?辯護人?)、何種憲法權利(訴訟權?律師職業自由?)受侵害、此部分憲法法庭有別於釋憲前例,擴張當事人適格,值得探究。其次是有無理由問題,此部分因涉及憲法訴訟權侵害,然而刑訴法卻欠缺權利救濟途徑,故明顯牴觸有權利有救濟之憲法原則。
起訖頁 93-107
關鍵詞 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場權準抗告有權利有救濟原則釋憲聲請人適格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301 (3:1期)
DOI 10.53106/278898660301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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