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退還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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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立夫 |
中文摘要 | 憲法第143條第3項明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旨在實施土地自然漲價歸公政策。固然現行規範土地增值稅課徵機制之土地稅法有諸多待檢討改進之處,但其畢竟是我國重要之稅制。 |
起訖頁 | 79-92 |
關鍵詞 | 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移轉、漲價歸公、規定地價、土地移轉現值、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退稅請求權、租稅法律主義、土地增值稅、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移轉、土地漲價總數額、自用住宅用地、已辦竣戶籍登記、重購退稅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1 (3:1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301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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