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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侵害與法定損害賠償計算單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沈宗倫
中文摘要 若將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相關損害賠償衡量單位解釋為侵權物,無法充分衡量著作財產權侵權下所致著作財產權價值之減損。否則以侵權物產銷之多寡,即可判定著作就其著作財產權價值之保護強度,實欠缺正當性。此外,在公開傳輸權之侵權下,可能僅存在一件侵權物,但此一侵權物卻對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單一侵權物為衡量單位以酌定損害賠償,亦非合理。更何況侵權物相關產銷或內容傳達服務之市場價格,在舉證上並非困難,實無特別規範法定損害賠償之必要。
起訖頁 105-111
關鍵詞 著作財產權侵權法定損害賠償著作著作物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12 (2:12期)
DOI 10.53106/27889866021206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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