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著作財產權侵害與法定損害賠償計算單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9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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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沈宗倫 |
中文摘要 | 若將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相關損害賠償衡量單位解釋為侵權物,無法充分衡量著作財產權侵權下所致著作財產權價值之減損。否則以侵權物產銷之多寡,即可判定著作就其著作財產權價值之保護強度,實欠缺正當性。此外,在公開傳輸權之侵權下,可能僅存在一件侵權物,但此一侵權物卻對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單一侵權物為衡量單位以酌定損害賠償,亦非合理。更何況侵權物相關產銷或內容傳達服務之市場價格,在舉證上並非困難,實無特別規範法定損害賠償之必要。 |
起訖頁 | 105-111 |
關鍵詞 | 著作財產權、侵權、法定損害賠償、著作、著作物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2 (2:12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12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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