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競合處罰與自白減刑──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第4243號二則裁定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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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在法條競合理論中,其不屬於特別關係、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所規範者,應考慮適用部分構成要件重合之交叉關係,擇法定刑較重之條文處罰。禁藥與毒品係不同之概念,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間不當然存在必然的包攝關係,僅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特殊屬性,或有部分要件重疊而有交叉關係概念之存在,自應擇法定刑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處罰,並有上開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以維護法體系在評價上之一致性。 |
起訖頁 | 95-117 |
關鍵詞 | 轉讓禁藥、自白減刑、法條競合、交叉關係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1 (2:11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11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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