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懲戒權行使期間之準據法──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懲戒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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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詹鎮榮 |
中文摘要 | 法官數違反義務行為分別實施於法官法施行前後,若其彼此間具有內、外關聯性者,應本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所產生之夾集效力,以最後違反義務行為終了之日,作為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起算點。懲戒處分應適用之實體規定,原則上即以該時點有效施行之法律為準據。若該時點同時平行存在有效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與法官法,法官法作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至於行為後法律有修正者,應再本於實體從舊從輕原則,釐清新、舊法規定之輕重關係,以認定應適用之法規範。 |
起訖頁 | 85-94 |
關鍵詞 | 法官懲戒、懲戒權行使期間、違失行為一體性、夾集效力、實體從舊從輕原則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1 (2:11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11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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