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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權行使期間之準據法──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懲戒判決評析
作者 詹鎮榮
中文摘要 法官數違反義務行為分別實施於法官法施行前後,若其彼此間具有內、外關聯性者,應本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所產生之夾集效力,以最後違反義務行為終了之日,作為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起算點。懲戒處分應適用之實體規定,原則上即以該時點有效施行之法律為準據。若該時點同時平行存在有效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與法官法,法官法作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至於行為後法律有修正者,應再本於實體從舊從輕原則,釐清新、舊法規定之輕重關係,以認定應適用之法規範。
起訖頁 85-94
關鍵詞 法官懲戒懲戒權行使期間違失行為一體性夾集效力實體從舊從輕原則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11 (2:11期)
DOI 10.53106/27889866021106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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