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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適用法的雙重性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557號刑事裁定
作者 許澤天
中文摘要 刑法第5條至第7條的刑法適用法具有訴訟法與實體法的雙重性質,致在一般情形下,法院得以依照屬地原則等規定對被告進行審理時,即同時具備訴訟條件與部分實體犯罪要件之該當。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含香港與澳門)犯刑法第5條至第7條以外之罪,而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時,本於先程序後實體的考量,法院無從對被告是否具有檢察官控訴的犯罪事實進行實體審理與調查,自應為不受理判決,而非以行為不罰為無罪判決。
起訖頁 126-132
關鍵詞 刑法適用法雙重性質訴訟障礙審判權客觀處罰條件罪刑法定原則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10 (2:10期)
DOI 10.53106/27889866021008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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