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之抗告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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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鈺雄 |
中文摘要 | 111年憲判字第3號認為抗告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46條等上訴權人規定,故辯護人得為被告就其延長羈押裁定提起抗告。但追根究底,參照準用條文之代理權性質及結合釋字第306號解釋可知,辯護人仍應以被告名義行之、不得違反被告意思,且抗告書狀應有被告之簽章,始屬合法抗告;違反者固屬法律上程式不備之瑕疵,但仍應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以免侵害被告之救濟權。換言之,合憲性重點在於基於訴訟照料義務而來的瑕疵補正要求,而非實質有效辯護問題。本則憲判另有僭越立法權及訴外裁判之問題,本文一併檢討說明。 |
起訖頁 | 113-125 |
關鍵詞 | 實質有效辯護、受律師協助權、有權利有救濟、代理抗告權、訴訟照料義務、瑕疵補正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0 (2:10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1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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