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分管契約不因裁判分割而當然終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04號民事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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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哲勝 |
中文摘要 | 共有物分管契約是否因裁判分割而終止,之前實務採肯定見解,認為法院判決分割確定時,先前共有人間的分管契約,即應認為終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04號民事判決則認為分管契約終止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不因其中部分共有物的共有關係經法院准予分割確定而當然終止。本文贊同該號判決見解,闡述附隨不動產的契約的性質及其效力後,說明分管契約不因裁判分割而當然終止,並就判決理由提出修正意見。 |
起訖頁 | 104-112 |
關鍵詞 | 共有、分管契約、附隨不動產的契約、釋字第349號、民法第826條之1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0 (2:10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1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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