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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雜費調整──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3號判決
作者 蕭文生
中文摘要 大學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其內容雖經司法院諸多解釋而有大概之輪廓,惟具體之爭議,仍時有所聞。財政(務)自主傳統上雖被認為屬於大學自治之一環,但屬於財政(務)自主內容之大學學雜費收取與額度決定,在我國向來是社會大眾注目之焦點,亦具有高度政治敏感度。一般而言,大學對於教育部各項措施與決定,基於各種不同考量,鮮少以法院訴訟方式相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本案中就學雜費調整相關法制有非常詳細之說明與分析,並對教育部否准處分做全面性之審查,最終作出對大學有利之判決,事後教育部亦依法院判決見解,同意大學學雜費之調整。
起訖頁 91-103
關鍵詞 學雜費調整大學自治財政(務)自主法律保留明確性原則陳述意見裁量怠惰判斷餘地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10 (2:10期)
DOI 10.53106/278898660210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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