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法律倫理學看超法規的法律適用──兼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判決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司養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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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惠宗 |
中文摘要 | RCA公司在臺灣造成環境污染,也長期使用有害人體健康的有機溶劑,對於其受僱勞工,RCA公司其及後收購的公司具有母、子公司的關係,RCA公司在1986年撤離後,受到職業災害的勞工遲至2007年,始提起侵權行為賠償之訴訟,RCA公司及其後的母公司,是否需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各該公司提出公司人格獨立論及提出時效抗辯,是否有權利濫用的問題? 另案,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規定,同志結婚者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但如果結婚之一方已經有收養的養子女,他方可否再辦理「繼親收養」?如果法院予以准許共同收養「非親生子女」,是否會發生「非依法審判」的結果? |
起訖頁 | 71-90 |
關鍵詞 | 揭開公司面紗、繼親收養、權利濫用、時效抗辯、原則與原則衝突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0 (2:10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1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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