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借名登記股份的回復與公同共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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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榮傳 |
中文摘要 | 關於公同共有債權的行使,我國司法實務抱守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的見解,認為須由全體公同共有人為原告或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而起訴,原告之適格始無欠缺。本判決涉及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借名人的部分繼承人請求出名人返還系爭股份的問題,受上述決議的影響,最高法院認為原告之適格有欠缺。本文認為本判決的丙等4人,其起訴是為全體繼承人或遺產的利益,其對乙行使股份返還請求權,乃民法第293條第1項明定之權利,也是保護全體繼承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最高法院上述決議因誤解民法的體系及條文,不當限制各繼承人之法定權利,法律見解已達到違憲的程度,應盡速予以變更。 |
起訖頁 | 114-120 |
關鍵詞 | 借名登記、公同共有債權、不可分之債、當事人適格、準共有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9 (2:9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09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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