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新事實、新證據與行政機關的舊障礙──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28號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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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佳和 |
中文摘要 | 行政法院向來堅持之新事實、新證據理解,限於「原因事件中從未斟酌之新證據」,不論對上訴與再審,對行政程序法第117、128條適用,均構成不當障礙,並不正確。對同一原因事實之認識的進展,包括其他有權機關之不同處置,或當事人於作成行政處分之際,因證明困難而被課予不利處分,如困難於嗣後被治癒與克服,均得為新證據。原處分機關「事實上重為處置之廣泛自由」,以及法院確定終局判決,如係本於有意識的、故意的錯誤事實,或系爭判決所造成之狀態「根本無法接受」,而應破棄確定判決之效力等,均提供解決路徑。 |
起訖頁 | 96-105 |
關鍵詞 | 重開行政程序、新事實、新證據、重複處置禁止、確定判決效力之破棄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8 (2:8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08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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