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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證據原則之下的出證與嚴格證明之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00號刑事判決簡評
作者 陳文貴
中文摘要 最佳證據原則源自於英美判例法,乃原始文書證據的提出責任與證據適格性要求,因此又稱為「原始文件原則」,現今更已是美國聯邦證據法所明文規定之證據法則,除相片外,並已廣泛適用在關於錄音、錄影及電磁紀錄等「準文書」之範疇。原始文件的提出責任在於「出證」者一方,亦即檢察官或自訴人。憲法的嚴格證明法則要求,有證據能力與經合法調查程序兩個不同層次之要件,檢察官或自訴人提出之文書或準文書證據,如果符合最佳證據原則之證據能力要求,即已通過有證據能力之門檻,則法院即應將是項證據進入合法之證據調查程序,判斷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事實之存否;法院並無所謂「應盡量以」原本、直接的原始證據,取代以派生、間接的替代證據調查證據,此種職權選擇證據與證明義務之可言。
起訖頁 151-163
關鍵詞 複製品數位證據文書證據證據替代品原始文件原則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07 (2:7期)
DOI 10.53106/27889866020708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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