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應有部分之善意取得與有償無權處分──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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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千維 |
中文摘要 | 不當得利法上所謂「給付」,乃係指給付者有意識而有目的增益他人財產而言。至於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有償無權處分而獲利益,則屬非基於給付之財產損益變動。給付與非給付乃屬不同性質之財產損益變動,不同性質之財產損益變動,其有無法律上原因之判斷標準亦有所不同,以致給付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非給付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成立要件亦有所差異。從而,在個案中,若有發生給付與非給付不同之財產損益變動狀態,則成立二個性質不同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再者,應有部分雖不等同於所有權,惟不論動產或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亦具(共同)占有或登記名義之權利外觀,以致應有部分亦有發生善意取得之可能性。 |
起訖頁 | 92-100 |
關鍵詞 | 遺產分割協議、處分、給付、應有部分、善意取得、不當得利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6 (2:6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06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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