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刑法之公務員與公文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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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明偉 |
中文摘要 | 刑法第10條已明文公務員與公文書之定義,然實務卻出現以修正前公務員定義與公證法第36條規定,作為偽造公文書判斷依據之案例。本文基於最高法院103年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精神,主張與國家公權力行使有關公共事務之「攸關國計民生事項」,才是值得以刑法公務員予以規範之基礎。而如文書之製作者非刑法上之公務員,即不應基於民事程序法之規定,認定該文書屬刑法上之公文書。 |
起訖頁 | 104-111 |
關鍵詞 | 公務員、公文書、公證書、公證人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5 (2:5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05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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