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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確定之裁判除有明文規定者外不再有羈束力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314號裁定簡評
作者 陳文貴
中文摘要 實體確定裁判具有實質的確定力與羈束力,基於既判力及與此法理相同之附帶禁反言原則,同一訴訟標的之事實上爭點,在相同的當事人間,如業經實體裁判確定,除經特別救濟程序,如再審、非常上訴或憲法訴訟予以變更者外,即產生禁止再訴之「封鎖效」,為裁判之法院及訴訟當事人均受其羈束。此不惟是基本訴訟原理,以維法秩序之平和及裁判之公信力,更是國家司法權行使結果之本質所使然。倘若肯定同一訟標的經實體裁判後,在為裁判之法院及相同的當事人間,不應發生羈束力,且無禁止再訴之效力,則本同此理,後訴之裁判在相同的當事人間,亦不應發生羈束力。果此,實體裁判既然對當事人並不發生羈束力,檢察官自亦無庸理會並遵守執行之,如此則法院之實體裁判豈非等同模擬法庭之裁判而已,已不再具有任何實質意義。
起訖頁 109-120
關鍵詞 類推封鎖效既判力羈束力附帶禁反言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04 (2:4期)
DOI 10.53106/27889866020408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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