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財報不實民事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0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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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郭大維 |
中文摘要 | 我國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雖然針對財報不實設有民事損害賠償之規定,但對於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並無明文規定。實務上有採取毛損益法,亦有採取淨損差額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0號民事判決則明確肯認財報不實所生損害之計算應採取淨損差額法,本文將就最高法院此一判決進行評析。 |
起訖頁 | 93-98 |
關鍵詞 | 財報不實、損害賠償、毛損益法、淨損差額法、證券交易法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4 (2:4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04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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