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務員懲戒之「違失行為一體性」與「從舊從輕」原則──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0年度清字第40號懲戒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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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三欽 |
中文摘要 | 本案情節非常特殊,公務員甲分別於102年與106年涉有類似之違失行為,而最終於110年受到懲戒判決。由於公務員懲戒法於曾於105年、109年二度修正。本案判決未經詳細分析便認為,依據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不必區分新舊法對當事人有利不利,應依據105年版懲戒法為單一懲戒決定。本文先解析何謂「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並分別針對懲戒時效、實體懲戒規定、懲戒程序等,分析如何適用新舊版的懲戒法,特別是「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的適用可否無視新舊法的差異。最終並分析我國「刑懲併罰」之規定如何適用於本案。 |
起訖頁 | 85-92 |
關鍵詞 | 公務員懲戒、違失行為一體性、從舊從輕、懲戒時效、刑懲併罰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4 (2:4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04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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