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契約與行政法律關係(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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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建良 |
中文摘要 | 被上訴人前向上訴人申准聯接使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嗣上訴人派員多次至被上訴人之廢(污)水放流口進行水質採樣,其中2次所採取之水質樣本經化驗其COD(化學需氧量)值合於經濟部工業局安平工業區(下稱「安工區」)污水處理廠下水水質標準,惟107年11月19日所採取之水質樣本經化驗超過上開標準限值。上訴人乃據上開檢測結果,以107年12月4日函(下稱「原處分」)核定被上訴人應繳納107年11月份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與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被上訴人不服原處分關於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部分,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 |
起訖頁 | 28-59 |
關鍵詞 | 下水道使用之行政法律關係、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收取費率、下水道管理規章之性質、法規命令之發布程序、特別公課、下水道機構之組織屬性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4 (2:4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04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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