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純粹經濟損失可以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之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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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詹森林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強調,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所稱「權利」,不含「純粹經濟損失」。本判決乃最高法院首次表示前開見解,具有指標性,卻未說明任何理由,說理顯有不足。更重要者,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及後段所稱之「權利」,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就是否包含「純粹經濟損失」而言,二者不得混為一談。且依舉輕明重之論理,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時,至少於故意背於善良風俗,或違反保護人民法律,導致人民受有純粹經濟損失之情形,國家應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負賠償責任。 |
起訖頁 | 119-135 |
關鍵詞 |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純粹經濟損失、舉輕明重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3 (2:3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03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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