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土地法裁判精選──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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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立夫 |
中文摘要 | 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為確保被徵收人之權益,即使於徵收完成後,國家仍負有確保徵收土地持續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義務,以貫徹徵收必要性之嚴格要求;亦即,如需用土地人對於徵收取得之土地,逾期不開始使用或不按核准計畫使用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而此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得以收回原被徵收土地之權利,學說上稱為「收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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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96-118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3 (2:3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03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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