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明顯錯誤」標準與國民法官法之上訴審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國模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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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蘇凱平 |
中文摘要 | 本案為臺灣高等法院首次就國民參審案件之上訴審進行模擬審判,判決中明文引用美國法「明顯錯誤」之審查標準。本文首先釐清此一標準的歧義性,並指出美國法上訴審有「未提出視為放棄」(raise-or-waive)原則,若當事人於原事實審法院違背法令時未曾主張,上訴時原則上亦不得再行主張。惟若原事實審法院之違背法令屬於「明顯錯誤」(plain error)時,當事人則例外得於上訴時主張之。本文認為,本於國民參審制度之宗旨、基於尊重當事人為程序主體及司法經濟等理由,國民法官法的上訴審應引進「未提出視為放棄」原則與「明顯錯誤」標準。 |
起訖頁 | 117-123 |
關鍵詞 | 未提出視為放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國民參審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2 (2:2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02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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