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經營電子勞務之境外電商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之課稅──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50號判決簡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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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柯格鐘 |
中文摘要 | 經營電子勞務之境外電商亦即營利事業,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時,在相關規範適用上,不僅可能涉及所得稅法規定,倘若當事人屬於與我國簽署雙重課稅防免協定國家之稅籍居民的營利事業,涉及所得課稅相關爭議問題時,應優先適用我國與各該國家所簽署之雙重課稅防免的租稅協定,僅在租稅協定中未有明文規定時,才補充性地適用內國的所得稅法規定。對於所應適用之課稅所得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乃至於相關稽徵程序與可扣抵稅額及證明文件,均應照各別之租稅協定或補充適用所得稅法的規定逐一檢驗,始能完整處理相關所得課稅爭議問題。 |
起訖頁 | 101-110 |
關鍵詞 | 電子勞務、跨境電商、境外營利事業、我國來源所得、就源扣繳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2 (2:2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02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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