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距離與權利保護必要性的關聯性──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94號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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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惠宗 |
中文摘要 | 一定距離以內人群,是否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適格,乃「保護規範理論」所擬解決訴訟保護必要範圍的問題。本文提出「影響所及距離理論」作為判準。針對嫌惡設施的距離範圍,首先應視各別法律或法規命令是否有規定距離範圍而定;若無法規依據,則以科學知識上「影響所及範圍」或經驗上「一般人嫌惡距離」為據。最近有關【亞泥採礦案】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居住於系爭礦區所在直線距離「500公尺」範圍內居民之重要基本權利,係屬有權利保護必要,值得贊同。 |
起訖頁 | 84-91 |
關鍵詞 | 原告適格、嫌惡設施、鄰人訴訟、被害者訴訟、保護規範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2 (2:2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02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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