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刑事法裁判精選──線民偵查三階段審查:國家性、基本權干預性、干預正當化事由(110台上3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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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鈺雄、王士帆 |
中文摘要 | 本件提案問題是:「被告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之甲女等人(非孕婦),經依法規競合之例,擇法定刑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得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大法庭採取肯定說。理由質言之,除了平等原則外,另有對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的例外闡述:於法規競合之例,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時,依一般法理擇一論處,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而為處罰,此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適用,要無再援引上開新舊法比較不得割裂適用之判例意旨,遽謂「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系爭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之可言。 |
起訖頁 | 62-83 |
關鍵詞 | 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平等原則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2 (2:2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02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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