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表現自由的憲法保障與行政法規的解釋及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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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建良 |
中文摘要 | 本期精選行政法院裁判6則,皆與憲法保障之「表現自由」有關。本專題緣於之前選評的裁判,惠蒙承審法官回應,並提供相關案例,爰擴大搜尋相關裁判,彙整爭點與問題類型,期有助於集中思維,觸類旁通,謹此致謝。法諺有云:da mihi factum, dabo tibi ius(汝給吾事實,吾給汝法律),原指訴訟當事人須對法院提出事證,而法院亦應在當事人提出事證的範圍內作成裁判。引申其意,案例事實構成法院見解的核心要素,此於行政法學亦然。 |
起訖頁 | 31-61 |
關鍵詞 | 言論自由、藝術自由、請求權基礎、公共空間使用之特許程序、平等保障、街頭藝人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2 (2:2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02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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