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定應執行刑與雙重處罰禁止及一事不再理之關係──評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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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文貴 |
中文摘要 | 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聲請另定應執行刑,形式上雖然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然基於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係在避免刑罰過度累計執行之弊害,以及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係為受刑人之利益而設之規範目的,亦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是如事實表明,檢察官係為受刑人之利益聲請,再就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新分組排列組合,聲請法院重新更定應執行刑,而重新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又非較高於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各罪刑期之總和者,自無所謂對受刑人造成重複審問處罰,而違反雙重處罰禁止及一事不再理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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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112-122 |
關鍵詞 | 既判力、數罪併罰、訴權消耗論、特別量刑程序、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1 (2:1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01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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