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經行政訴訟裁判確定之行政處分不許申請程序再開?──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35號判決簡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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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銘輝 |
中文摘要 |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是一個相當於訴訟法上「再審」的制度,讓人民得對一個已經不得循通常法律救濟途徑救濟之行政處分(即「已確定」、「已生形式存續力」之處分),有請求行政機關將其廢棄變更之權利。惟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的條文文字,將此一制度侷限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的情形,於是產生了「經行政訴訟判決」而告確定的處分是否有其適用的爭議。本文除分析晚近行政法院實務的見解,並且進一步將此一問題結合「『經訴願程序而告確定(未續行行政訴訟)』的處分得否申請程序重新進行」一併思考,以求獲致更具整體性的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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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104-111 |
關鍵詞 |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程序再開、形式存續力、既判力、持續效力行政處分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1 (2:1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01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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