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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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哲勝 |
中文摘要 | 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民法第799條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不同,前者除了規定使用上獨立性外,並以構造上獨立性為要件,本文認為專有部分以具備使用上獨立性為要件即可。專有部分範圍的認定,學說上有不同見解,本文採牆面說,本件判決認為外牆為建築物的基本結構,屬共有部分,此見解值得贊同。不動產登記僅有推定權屬關係的效力,本件最高法院認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權屬認定,法院須依相關法律規定就個案認定,不受不動產登記的拘束,此見解值得讚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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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97-103 |
關鍵詞 | 區分所有建築物、構造上獨立性、使用上獨立性、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外牆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1 (2:1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01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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