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所生孳息之性質──評析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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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秀雄 |
中文摘要 | 本件最高法院裁判認為夫妻之一方結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婚姻關係中所生之孳息,實有他方配偶對家庭及其財產整體予以協力之貢獻,因此應列入剩餘財產以為分配。此見解值得贊同。立法委員提案,卻限縮於對個別財產取得之貢獻,顯然有所誤解。法務部引用本裁判指出立法委員提案內容之不當,使本裁判於修法過程中,具有一定之意義。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因有償契約所取得之財產,本來就是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本件第三審裁判認為應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類推適用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視為婚後財產,實為畫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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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91-96 |
關鍵詞 | 視為婚後財產、剩餘財產分配、孳息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1 (2:1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01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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