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土地法裁判精選──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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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立夫 |
中文摘要 | 按民法第769條、第770條分別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另,第772條規定:「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準此,所有權以外之不動產物權,亦得基於時效而取得。惟占有人於取得時效完成後,僅取得登記請求權,需經辦竣登記始能取得物權1。而有關時效取得所有權以外之不動產物權,於實務上較為常見者,乃為時效取得普通地上權(民法832)。是本期選錄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06號判決等4則關於申辦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事件之行政判決,綜合解說其重點及相關事項,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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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72-90 |
關鍵詞 | 土地登記、地上權、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物權法定主義、用益物權、時效取得、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客觀之占有事實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1 (2:1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01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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