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民事法裁判精選Vol.2 No.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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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忠五 |
中文摘要 | 本期刊出22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10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簡要說明如下:一、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雇主如有「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問題是,本條第4款有關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規定,其所稱「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應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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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3-28 |
關鍵詞 | 勞動契約、勞動契約之終止、企業併購、勞工之留用、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關係企業內其他法人有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1 (2:1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201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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