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撤銷緩起訴處分」之適用問題──評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67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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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天一 |
中文摘要 |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緩起訴撤銷事由,近年實務見解認為如被告再犯之罪嗣後受無罪判決確定時,將使得檢察官先前之撤銷處分因違法而無效,其起訴亦非合法,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對此,實務上對問題所在已有認知,並提出解決對策,但本文認為存有論理不周之處,易產生爭議,而有檢討之必要。而最佳的解決方式仍是即早修法,仿效撤銷緩刑之立法模式為修正,始能正本清源。 |
起訖頁 | 104-111 |
關鍵詞 | 撤銷緩起訴處分、無效處分、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起訴後情事變更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2 (1:6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106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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