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上訴不可分之限縮——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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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楊雲驊 |
中文摘要 | 本件大法庭裁定認為,如被告僅就有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而檢察官未就無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不可分及審判不可分原則即無適用之餘地。後來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亦修正為:「……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故不限於妥速審判法之案件。惟「案件單一性」理論僅局部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並未改變,在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及現代訴訟法理下,仍有大幅檢討、改進之空間。 |
起訖頁 | 110-116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1 (1:5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105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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