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所失利益之客觀確定性到受有使用利益損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2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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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曾品傑 |
中文摘要 | 建商等人偷工減料、違反建築法規之行為,致被害人之房屋因地震毀損而被強制遷出,如被害人有其他住處可得使用,致未實際支出另租他處之費用,此時被害人就滿足其本人及共同生活之人基本住房權需求之房屋遭受毀損所受之使用利益損害,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2號判決之見解,該本應支出而未支出之房屋使用對價,於合理必要之範圍內,係屬被害人所受損害,應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
起訖頁 | 96-102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1 (1:5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105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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